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来处理: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用以保障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然而,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而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业主应当积极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即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
针对实际操作层面,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小区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可采取如下措施:
1. 业主自发组织,按法定程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通过合法途径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2.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若物业服务企业愿意继续提供服务且业主接受,双方可以参照原合同条款临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事实上的延续服务关系。
3. 若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存在纠纷,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请求指导和协助解决。
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后续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与现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总结来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情形下,业主一方面要加快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同时,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秩序。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