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及其前身自1995年以来在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正野”字号和商标,并经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使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顺德正野公司与伟雄集团公司、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均在同一地区,知道“正野”商标和“正野”字号的知名度,使用与高明正野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正野”字号,生产经营电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
裁判结果
1、顺德市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高明正野公司“正野”字号权益的“正野ZHENGYE”商标;
2、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
3、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羊城晚报》第一版刊登致歉声明,向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4、顺德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2533元,合计552533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