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合伙人依法被除名的法律规定

#企业法务

1117浏览

2024-04-04 16:14:47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费多少
天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邻里之间出于安全考虑安装安防设备,是否合法?
重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母亲不养孩子能起诉离婚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