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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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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1:01:29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林某盗窃案

  ——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入库编号:2023-04-1-221-001

  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权,仅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这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尤其是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可能,从而使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上的控制。这种事实上的可支配或者可控制能力,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较难判断: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比如上下级或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二是特定场所。在后者情形下,除行为人直接接触并占有财物之外,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首先将财物置放于一定可控制范围之内,然后才将财物转移实现占有目的,因此界定合理的、适当的可控制范围是认定的关键。通常认为,有特定范围的场所,物主的控制能力及于该场所内任何地方,里面的任何财物都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物主对这些财物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通常所说的主人对屋内物品的占有便是典型例证,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主人对房屋内财物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人对家中财物虽然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和控制力,但事实上控制力所能及的范围却是有限的,如行为人将财物藏于屋中某个秘处,可以随时待主人不备将财物带出,就很难讲主人对该财物仍享有绝对的控制力。主人对屋内财物的合理控制范围,仍需要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财物的性质、形状、运送难度、社会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这可借助财物的形状、性质、被藏匿位置等分析被害人查找到财物的难易程度,从而判断被害人是否仍然享有控制权。第二,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行为人对窃取财物的处理方式,也即藏匿方式,必须足以确保(行为人)占有,始得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行为人占有必须具备一定的要求、条件,只有当这种占有已经达到充分、及时的程度才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排他性地控制了该财物。综上,房屋的主人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对被他人偷窃并藏匿于屋内的财物享有支配和控制力,需要结合案情做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3条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2006年12月21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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