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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行为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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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16:06:00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1.追逐竞驶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少见,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行为对空间范围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例如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内,则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范围之内。在程度方面,则要求情节恶劣,要具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在危险驾驶中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的状态需要以具体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着手的认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着手的认定,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考虑从时间角度来看,当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就是说如果醉酒者发动车辆,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着手。从空间角度来看,需要驾驶者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可能有不特定人或车辆的出现,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另外,倘若行为人只是在机动车内休息,并没有启动车辆,也不能够认定为着手。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既遂也需要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因为本罪的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那么要求起码要有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才能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