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了关联交易各公司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个大股东,通过控制几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通过坑蒙拐骗,把钱都输送到自己另外的企业的,根据新公司法是行不通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另外的公司,来赔偿这家公司的债权人。新公司法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铁了心当老赖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记重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