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盗窃案
——对利用计算机系统故障盗取ATM机款项行为的量刑
入库编号:2023-16-1-221-001
裁判要旨:1.对于明知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而故意使用储蓄卡从ATM机中提取多于存款余额的钱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第264条
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2002年7月12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2002年10月17日)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2009年11月24日)
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核字第71号刑事裁定(2009年12月7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第26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