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种非法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属于犯罪行为。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团队计酬行为无罪,必须要存在真实的产品或者服务。若本身并不存在真实的产品或者服务,本质上就已经属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的传销。在单纯的团队计酬在最终的利润是来源于商品本身而不是所谓的“人头”。最终还需要判断商品是否物有所值,商品的售价与市场相匹配。如果商品售价违背市场价值规律,与自身综合成本之间产生巨大价差,从本质上讲,就属于是一种传销活动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