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人退赔责任承担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关于共同犯罪退赔问题,当前仅有刑法第六十四条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共犯之间如何承担退赔责任并未进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亦是如此,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人退赔责任的承担出现较大争议,在涉众类侵犯财产权益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有观点认为,各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各犯罪人之间的退赔责任是独立的,退赔仅以实际所得为限;更有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人应以本人分赃的数额为准承担退赔责任,但若分赃之和少于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犯罪总数给每个犯罪人确定一个合理退赃数额。应当看到,共同犯罪案件中退赔不仅影响被告人量刑,更关涉被害人、被告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亟待统一标准予以指导。
刑事退赔,无论是犯罪人主动退赔还是责令退赔,均是用犯罪人合法财产对被害人损失进行弥补,其功能是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救济,本质是合法财产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转移,与基于“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的退赃制度不同,退赔旨在通过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实现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效果,与民事赔偿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共同犯罪人退赔责任的承担理应参照共同侵权责任,对共同造成的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诚然,面对当前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各层级犯罪人违法所得差别较大的具体情况,连带责任的适用可能引发退赔责任过于严苛、不利于违法所得较少的犯罪人回归社会等谴责,但责令退赔的赔偿属性不容忽视,不能因退赔的社会效果而选择另辟处理路径实现共犯之间退赔责任的“公平”承担。反之,应尽力完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程序,最大限度追赃退赃,减少需退赔部分,以降低因连带退赔责任承担对部分共犯特别是获利较少犯罪人的影响。外部连带责任承担必将涉及内部追偿问题。若部分犯罪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就多赔部分取得了刑罚上的从宽,对其再提起的追偿之诉,法院不应支持,否则可能出现被告人利用退赔逃避更重刑罚,转而再通过民事追偿弥补损失的量刑不公。但若在执行阶段,超额执行了部分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因不涉及量刑问题,执行完毕后,应允许其向其他犯罪人进行追偿。此时,为减少诉累,可允许其依据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比例和超额执行的凭证,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