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暂行办法》明确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引用法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