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年休假逾期未休过期作废?

#劳资纠纷

908浏览

2023-09-20 15:54:07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小谢于2009年入职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公司无故调岗等原因,小谢被迫离职。之后,小谢认为,她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小谢于2021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小谢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法条梳理:自然保护区条例总则的规定(二)
法条梳理:自然保护区条例总则的规定
法条梳理:国家公园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二)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
诈骗无罪案例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