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如何确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与数额相关的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参照适用当作广义理解,除了工程价款外,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工程质量等因素也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质保金及其支付节点的约定,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的约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时,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石,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内涵,不宜过度扩大参照适用的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