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故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等情形。除此以外,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考虑投入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对工程项目有实际投入,包括雇佣劳务、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资金投入、工程款收取和支付等。因此,应考虑其是否有实际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等情形。
其次,考虑工程规模。即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需要举证证实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
最后,考虑责任义务。实际施工人一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技术人员指派,项目经理选任和合同签订等。同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只有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的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