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公司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的规定,本条是2023年《公司法》的新增条款,本条吸收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同时又新增了公司对下列非登记事项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进行公示的规定。增加上述规定的原因是上述事项对于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公示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及时高效获取相关公司信息,可以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状况并决定是否同其进行交易,可以降低公司的交易成本。在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旨在过将企业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公示,用以保护商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