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有限责任原始股东对设立时实缴出资部分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时需要注意两点:(1)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而公司设立时需要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股东认缴部分出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2)注意责任范围的区别。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了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除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损失往往体现为利息。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对其他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时,责任范围限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不包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部分。
2.规定董事核查催收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违反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此时,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应当代表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催收。董事如果怠于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条是新增规定,之前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的核查催缴出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也从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的角度,推导出董事应当催缴出资,只是追究董事不催缴出资责任时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了一定困惑。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催缴出资的责任,相应法律责任更加清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