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关键看原告是否有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的要件之一就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在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诉的利益一般作为受理诉讼的先决条件,若当事人对受损的民事权益及发生的纠纷没有诉的利益,那么他将不可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诉的利益表现为某种实在权利或者利益的争执,即存在纠纷,如果没有纠纷,双方意见一致,就没有必要到法院去寻求司法救济。“无利益即无诉权”,作为诉权要件之一的诉的利益是法院为本案判决的前提。作为对有争议并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的人而言,当事人有利用法院的权利,对此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双方之间则没有争议纠纷可言,那么其中任何一方也就没有行使诉权提交法院裁判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