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事务

953浏览

2024-02-23 16:27:56

戚领

戚领 律师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股东具有缴付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也应当尊重这一期限利益,通常不能因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补充: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同时必须缴纳所有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是一种违反合同精神和股东责任的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郑州建筑工程律师费多少
福州附近律师事务所推荐
重庆公司注册流程和条件
昆明商标注册流程
合肥欠款不还起诉流程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