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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和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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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1:03:06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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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商事诉讼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带来的诉讼风险,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倾向于选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此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那么财产保全申请费和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本文以最高法的两个案例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需要支出的一项费用,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被告支付,由法院依法裁决

  在(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案件中,关于诉讼保全费的承担,原告诉请被告京典公司承担案件的保全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一部分,最终认定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2000元,京典公司负担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诉讼保全费属于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该费用未超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应由被告京典公司负担,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典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关于诉讼保全费的分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原告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既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也非必要支出,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在(2021)最高法民终1190号案件中,原告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9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系其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投保人支付,其请求被告支付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风险提示和经验总结

  民商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需要支出的一项费用,应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被告支付。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向法院明确提出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否则只能自行承担财产保全申请的费用。如果法院关于该项费用判决承担错误,当事人可以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原告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也非必要支出,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但如果当事人就这一费用特别约定由违约方负担,那么原告请求被告负担保全责任保险费就有了合同依据。关于该部分费用的承担,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涉及诉讼的,则包括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引用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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