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下称“《票据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和付款地可能存在多个。因此,原告应慎重选择管辖法院,在同时考虑级别管辖的情况下,选择对于自己最有优势的法院进行诉讼。
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为适格被告主体提起诉讼。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主要分为三个重要的时间点:六个月三个月两年最初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最长期限: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以上期限援引《票据法》第十七条 关于时效中断问题,根据《票据法解释》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之规定可知,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但仅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四、票据追索权可追索的金额范围 根据《票据法》七十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范围是法定的,持票人仅能在汇票金额、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范围内进行主张,不能额外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引用法条
《票据法》七十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范围是法定的,持票人仅能在汇票金额、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范围内进行主张,不能额外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