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行政纠纷

958浏览

2024-01-31 11:01:00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昆明违约起诉有哪些规定?一文读懂
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完整指南
识别中介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租房合同最新规定:申请全流程详解
如何避免“定制”变“纠纷”?——加工承揽合同实务指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