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与相对人如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此外,由于交易凭证的原始资料等一般保存在交易当事人手中,因此,在考虑交易对价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价格”时,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和相对人更为公平,也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