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交通责任事故案件的质证路径选择

#交通事故

833浏览

2024-01-25 16:49:19

曾繁科

曾繁科 律师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23年圣诞节,签收了一份一审裁判文书,肉眼观察,应该是今年的收官裁判文书了。该案就业务类型而言,已经传统得不能再传统了。但是,仍不妨碍其成为本人在年度内感到最为欣慰的一份判决。

  一、基本情况。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经过交警队大队及支队的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责。肇事者在赔偿部分款项后,拒绝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及占比,进行赔偿。受害者家属(我们的委托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协调无果后,提起诉讼。

  二、证据博弈。受害者家属的核心证据是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由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者提供了该案在刑事侦查阶段由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部分载明“被鉴定人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突发甲状腺危象猝死。其自身疾病是主要死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构成辅助死因。建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的原因力大小为40%”

  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在我们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略微下调了2万余元。其余诉讼请求,均予以照准或支持。

  四、主要代理工作。(一)权威案例检索。援引指导案例,充分说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二)鉴定意见有效质证路径的选择。(三)对鉴定人法庭询问的充分、高度重视。

  五、心得。一旦接受委托,没有大案与小案之分,尽力而为就是。案件大小与难易程度,未必成正比。

  躬身入局,小案有大得![拳头][拳头][拳头][玫瑰][玫瑰][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