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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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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6:42:1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因股票价格公开并实时变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前,不需要另行评估。证券法对股票交易的方式、场所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置股票可以不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

  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行处置,执行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

  二是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

  三是指令证券公司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四是对申请执行人的股票账户先行冻结后,将股票划至该账户,指令证券公司在执行法院监督下限期抛售,并由法院控制相应价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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