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威胁,一旦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不可估量和逆转的危害后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据此,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条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当履行代处置职责,以及时消除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