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以查明权利主体为前提行政机关既然启动了协议搬迁工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向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自身义务的履行。当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查清权利主体的前提下,才可以确定享有补偿安置利益的主体。只有在无法查清房屋权属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确认权属问题。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行政诉讼必须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必须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不可推卸解决争议的职责。当行政行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或已经作出处分时,这一处分本身已构成被诉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基于合法性审查的需要,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必然要对行政行为的这种处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要求当事人另行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