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如何履行民主程序?有员工不同意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分解为四个步骤:
1.用人单位将草拟的规章制度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针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意见;
3.待具体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充分吸收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新的草案;
4.新的草案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以上程序在操作过程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记录,形成两个会议纪要,一是征求意见的会议纪要,二是讨论确定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中签字。当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证明民主程序时,出示两个会议纪要就可以完成民主程序的举证责任。
操作时可能会有以下疑问:
1.一定要正式地开线下会议吗?
形成会议纪要就一定要集中起来开大会吗?并不是,开会可以面对面地集中线下开会,也可以分小组开会,线上开会,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并没有对开会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2.会议纪要有多少人签字才有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参与人数比例,以及多少人签字才有效。一般情况下,参与人数越多越具有广泛性越好。
3.最终的方案有人不同意怎么办?
请仔细阅读以上条文,法律规定的是听取意见,并没有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同意,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在民主程序中不要求每个人都同意,即便有一部分人不同意,也不影响整体民主程序的完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