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9日,激情百度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由冯耀坤、北京卓凡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刘志明。2013年7月29日,法院对中天公司与激情百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激情百度公司给付中天公司货款及利息。2013年10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吊销激情百度公司的营业执照。2015年1月27日中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志明承担中天公司货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2015年4月2日,刘志明在北京晨报发布注销公告,并于2015年4月16日向中天公司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法院观点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志明作为激情百度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于激情百度公司对中天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刘志明作为激情百度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刘志明所举证据无法支持“独立”主张,理由主要两点:1、激情百度公司审计报告、财务账簿内容与公司实际经营事实不符,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在此情况下,其不具有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效力;2、公司账目缺乏完整性,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亦无法依据不完整的公司账目来认定刘志明个人财产与激情百度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事实。
刘志明作为激情百度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激情百度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刘志明于2015年方刊登公告进行清算工作,已经远远超出《公司法》第183条“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所规定的期间。刘志明已经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2、刘志明虽已经开始清算工作,但由于其无法提供激情百度公司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客观上已经处于无法清算的状态。
(三)法律评述
涉案激情百度公司尚未处于清算中,原告主张连带责任的二点依据均可独立成立,即被告在本案中,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也涉及“延误清算”,因“延误清算导致损失”,股东有义务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从整体来看,此点是被告过错加重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