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保险金信托主要模式分为保险金信托1.0和保险金信托2.0.
保险金信托1.0是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成信托公司,所以保单的投保人仍然是某个自然人。因为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旧是投保人的财产,如果投保人负债,这笔资产完全可以成为法院查封的对象,并不因是否设立了保险金信托而享有豁免权。
保险金信托2.0是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变更为信托公司,所以保单的投保人实际上已不再是某个自然人,而变成了信托公司。这样这个自然人是否欠债与信托财产再无关系,在该信托未被法院判决“击穿”之前,信托财产无需偿还委托人的债务。同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如信托公司负债,由其自有资产偿还,也不会追溯到信托财产。
但必须强调,并不是说保险金信托2.0就是绝对不能被查封的,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该信托资产需偿还委托人债务,法院依旧可以查封该信托资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