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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事务

1035浏览

2024-01-12 17:47:28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双成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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