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形外,以下情况也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股东提起解散诉讼:
1.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责或者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受损。
2. 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或者处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3. 公司被政府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解散诉讼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同时,如果股东提起解散诉讼后,法院裁定不予解散,股东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解散诉讼。
此外,为了避免公司解散的发生,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引用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