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一)案情简介
兰格加华公司两位股东中加实业公司与兰格拓展公司数次向兰格加华公司投入款项,兰格加华公司收据显示为投资款,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记载为“资本公积”,摘要为“股东投入”。2019年,两位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含:两股东以无偿方式借给兰格加华公司的款项,在账务账簿由原误记的资本公积科目更正为其他应付款科目。
2020年,中加实业公司与中加伟业公司、兰格加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确认的中加实业公司对兰格加华公司的借款金额包括了案涉股东会决议所涉的款项金额,后中加伟业公司向法院就所涉款项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涉案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是争议点之一,而决议内容是关于股东是否有权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其他应付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的投资者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所占份额部分的资金,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从性质上看,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是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四)相关法律规定,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仅限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且因资本公积金实际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故不能抽回,也不得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在会计科目中将资本公积转为公司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故(无论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权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其他应付款,进而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法律评述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此处的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诚如法院分析,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仅限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且因资本公积金实际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故不能抽回,也不得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本案股东将资本公积转为公司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故而无效,如本案公司外债权人提起债权之诉,责任自然也落到股东个体。此处不仅易引起公司外的债权之争,在投资人内部,如已实际管理公司业务,并投资入资本公积金项下等情形,也易发实际股东身份与否的争议。
本案有两点值得投资人借鉴:1、投资入股的真实与否,并无真意的话,可做债权投资,否则易认定为股东投资,两者权利义务迥异;2、如款项已计入资本公积,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不得直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做其他不合理负债,否则有无效之虞。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68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