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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否应当通知债权人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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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4:52:25

温淇雅

温淇雅 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通知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企业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清偿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税费等,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要以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