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事务

980浏览

2024-01-11 10:07:5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哈尔滨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杭州房产纠纷律师费多少
大连遗产继承顺序怎么排
广州劳资纠纷律师费多少
合肥劳动纠纷律师费多少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