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也就是同股不同权

#公司事务

1015浏览

2024-01-11 10:07:25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种股份类别,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这些股份因认购时间和价格不同、认购者身份各异、交易场所有别,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上有所区别。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类别股主要体现为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及自由转让权利等与普通股实行同股不同权。但新《公司法》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类别股的分类表决制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哈尔滨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杭州房产纠纷律师费多少
大连遗产继承顺序怎么排
广州劳资纠纷律师费多少
合肥劳动纠纷律师费多少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