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收购其股权,也就是让其丧失控股股东的地位。
此条规定,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在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