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伙关系,而“人合性”是合伙关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的重要基础。如果一方发起人不再继续合作,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当然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关系。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并未与设立中公司建立身份关系,尚未取得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款也未作为公司资本金成为公司资产,当然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要求退出投资,并主张返还投资款。
但也要注意,如果要求退资的投资人与其他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或合伙事宜存在投资协议等,协议中也约定了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退出,那么各投资人均应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但如果协议中没有关于单方退资的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单方提出退出,并要求退还投资款。
另外,如果在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过程中,因退资方个人原因违约的,该撤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