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
2. 如果公司未设立成功,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
3.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债务,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4.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