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3条
案件指引:(2018)赣02民终1001号
裁判结果:首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陈红艳、陈红玲先与广发公司实际股权人之一朱周平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及广发公司实际股权人为朱周平和郑慧俊),随后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陈红艳、陈红玲明知存在实际出资人,袁圆嫦无权处分朱周平在广发公司拥有的70%股权,但朱周平对袁圆嫦的股权转让行为表示认可,视为追认,朱周平70%股权转让有效。
结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未经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若被追认则有限,未被追认则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