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对公司出资,但不一定在公司成立时候就要出资,只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出资即可。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向公司缴纳出资。如果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公司亏损、破产等资不抵债的,股东的认缴出资可能会被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还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将逐步调整为不超过五年,对于过去有的公司认缴期限为数十年,甚至为长期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其及时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