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策性因素对“名股实债”定性的影响

#公司事务

1045浏览

2024-01-09 17:22:41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政策性因素对“名股实债”定性的影响

  (一)案件简介

  2016年6月24日,农开基金与万利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万利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农开基金拟出资人民币3千万元对万利源公司增资。同日,万利源公司、农开基金、轩敏义、润丰公司签订《保障协议》,轩敏义系万利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润丰公司系担保人,为保证各方利益,各方就回购、分红、担保事项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分红约定为:“万利源公司、轩敏义承诺每年进行分红,每年的红利标准不低于农开基金本次增资金额的7.5%。分红支付的时间为当年财务审计后十日内。”。

  后农开基金与万利源公司、轩敏义、润丰公司就回购事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涉案的增资扩股的法律性质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法律关系并非“明股实债”,是为股权投资关系。理由归纳如下:

  1、《投资协议》确定了农开基金的股东身份,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2、《保障协议》有关投资保障性质的约定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3、不参与经营管理符合协议约定,且非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标准。按照固定标准分配利润的约定,能否实际履行还需符合法定条件,与借贷利息性质不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4、涉案基金的投资模式承载了省政府发挥农业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满足农业企业资金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面的重要功能。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涉企资金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更好地实现政府调控产业目标方面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涉案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股权投资关系。

  (三)法律评述

  比照二审的审判理由,一审法院的观点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股东的分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公司有实际可以用于分配的利润,并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进而:1、农开基金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公司亏损,故本案不能定性为股东出资后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保障协议》中明确约定,农开基金向万利源公司提供资金,农开基金每年收取分红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分红的规定;3、农开基金不参与万利源公司经营管理,取得以固定标准计算的收益,不承担风险,且期限届满有权要求轩敏义回购股权,并以固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股权回购款。综合而观,涉案协议不具有投资的基本特征,名为投资入股,实为借贷。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主要在于第4项,即政策性因素,考虑到部分省市通过设立基金,政府背书,从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再提供给需求方,以纾困部分企业及行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又期待规避风险故,纠纷发生后的司法态度显得极为重要,本案既是法律与政策妥协结果,在一定区域内有实践的参考意见,由此可见,融资方在融资之时,除做法律方面的分析外,亦需甄别有关融资主体、资金等的政策背景,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金〔2023〕4号)

  第28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30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和受托管理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通过让渡收益等方式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54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及《关于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金〔2022〕13号)同时废止。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杭州房产纠纷律师费多少
大连遗产继承顺序怎么排
广州劳资纠纷律师费多少
合肥劳动纠纷律师费多少
海口医疗纠纷律师费多少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