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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与否的辨析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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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7:22:18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明股实债与否的辨析

  (一)案情简介

  中冀公司与信中利公司、汪超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冀公司向目标公司哆可梦公司增资633 000 000元获得哆可梦公司22.43%股权,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可以要求作为哆可梦公司控股股东惠程公司的控股股东信中利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超涌,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

  后双方因股权回购产生争议。信中利公司与汪超涌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冀公司则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本案中,中冀公司无须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法律评述

  本案本质是明股实债的争议与辨析,对此,除本案论述之外,相关官方观点也较为明确与统一,如“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又如“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等,辨析关键在于2点,1.固定收益与否;2.经营管理与否,另需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真实目的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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