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对被害人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如果被害人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胁、恫吓等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据此,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不会、也不可能会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在精神上被强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从而交出财物。由于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故虽然被告人通过上访手段进行权利救济的行为不当,但并非刑法意见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