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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出售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公司事务

952浏览

2024-01-08 15:01:45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1 .案例及相关问题

  E公司持有F公司100%股权。F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截至20X1年末净资产为-2亿元。20X1年12月,E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G公司转让所持F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4.000万元。20X1年12月21日,E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并完成F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本次股权转让确认处置损益。问题: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E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判断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前述情形,则应认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本案例中,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其以4.000万元价格受让净资产为-2亿元的标的公司股权。在判断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需要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评估定价过程等判断该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考虑到标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尚不清楚购买方能否从对 F公司的业务整合中获得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具备主导F公司相关活动决策的动机,需要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购买方业务的协同性、相关性等综合考虑。仅就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本次交易达成,很可能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比较妥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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