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并非只有对被告才能采取拘传措施。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单位进行讯问。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仅针对被告人才能拘传,实际上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对于未被羁押但需要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拒绝到案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传,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则规定了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的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明确提到了对被告人的拘传,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综上所述,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拘传作为一种强制就讯手段,并不仅限于被告,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但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只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