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沪01民终8888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
孙某与贺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5月起共同生活,于201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又于2019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贺某于2019年12月从孙某住处迁出。孙某主张贺某返还的一起同居生活的花费,即 89,000 元。
焦点
孙某主张贺某返还的89000元的性质。
法院:孙某自双方同居期间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单笔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很大部分是 ATM 取款、代收付,并无明确的接受对象,与普通百姓通常认为彩礼的外在表现形式明显不同,致法院难以认定其列举的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孙某将该些总支出理解为彩礼着实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生活花销一起使用的不仅很难区分,在结束关系后理解为彩礼难以支持,况且夫妻一把,如不是特别过分理当相互微笑离去,各自祝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