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720
2007年,张某和李某出资成立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张某占股40%,任公司监事,李某占股60%,任执行董事。自公司成立至今,张某对李某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甚了解,便与李某沟通想查阅公司经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但李某的财务主管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不予配合,阻止张某行使股东权利,无奈之下张某将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向其提供201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张某及其代理人、聘请的专业人员共同查阅。该案一审判令被告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将201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供给原告张某查阅。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可被告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依旧没有履行判决内容。
2023年2月,张某对该案提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表示只能提供自2016年至202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2010年至2015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及经过多次搬家查找不到,无法履行该部分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全部义务,2023年5月,芝罘法院对被执行人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6月,芝罘区行政审批局电话征询承办法官意见,被执行人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禁止其变更法定代表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为规避执行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当日,承办法官向芝罘区行政审批局致函,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后被执行人发现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随即向法院表示可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提供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最终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