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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不是“尚方宝剑”,不等于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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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0:45:20

蓝应政

蓝应政 律师

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宋先生、房产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为出卖人,宋先生为买受人,双方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江岸区****第3幢2单元30层2号房;该商品房总金额1661285元;买受人贷款付款,于2016年1月11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501285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出卖人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其中第3项为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第5项为供电,每户设电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截止2017年6月30日,宋先生已支付房产公司购房款1661285元。房产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涉案房产项目于该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宋先生于2017年6月30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考虑到6月30日交房人数较多,建议宋先生于2017年7月3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涉案房产项目于2017年9月12日正式送电,此前为非正式供电。

  【问题讨论】

  交付日期以何日为准?房产公司是否违约?

  【裁判理由】

  宋先生、房产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宋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虽取得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但直至2017年9月12日才完成正式用电,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认定涉案房屋此时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故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的期限应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因逾期交房给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2日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房产公司应向宋先生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293.51元(1661285元×0.0001/日×7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