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司对外担保善意的认定条件

#公司事务

954浏览

2023-12-27 11:54:50

刘琪

刘琪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担保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当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应根据相对人是否进行了形式审查义务来判断,此处有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被判定构成非善意。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如若相对人未审查公司有适格的决议机关做出了适格的决议,则公司债权人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可能会被判定构成非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