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员工离岗前拒绝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该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然而,实践中,时常存在员工不配合、甚至拒绝参加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承诺书。但即便如此,行政监管部门和裁审机关倾向于认为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相关承诺和协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进而使得用人单位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及在后续的争议中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为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前拒不配合或拒不参加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可能降低用工风险:
• 在员工离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地点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告知员工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后果,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前述书面记录;
• 要求拒不配合或拒不参加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员工签署书面放弃离岗前职业病健康体检承诺函,要求其说明是因员工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职业病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可考虑主动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视需要提交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书面文件以及员工签署自愿放弃承诺函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