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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徐某某诉被告段某、詹某、第三人鲁某房屋买卖合同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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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0:57:4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段某于2004年10月27日以25380元的价格从第三人鲁某处转让得到案涉房屋。因该房系房改房,换证需要统一办理,在未办理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且因铁路的流动性较大,被告段某夫妇不需要该房屋。

  二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共同将上述房屋以768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徐某某。两次转让买卖双方均共同申请西昌市长安第二法律服务所对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依法进行了见证。由于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动产统一施行不动产登记,当时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

  现在案涉房屋符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条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和第三人沟通,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协商未果,导致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段某、詹某将坐落于西昌市马道镇铁路十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段某名下;

  二、被告段某、詹某在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段某名下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徐某某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徐某某名下,前述房屋依次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策性房屋多次买卖后所引发的房屋过户纠纷。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协议》虽不具有直接的不动产物权变更效力。但合同、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案涉房屋为政策性房屋(房改房),2004年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尚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有协助办理的义务。而本案中的协助义务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第三人鲁某并无直接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不能径直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段某、詹某,被告段某、詹某的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鲁某。因此,本案第三人应先将房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这并未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出现漏税的行为。